(2015)清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文福与罗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福,罗武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吴文福,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罗武泉,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福与被告罗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文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吴文福负担。审 判 长 巫启荣人民陪审员 江碧珍人民陪审员 邓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