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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文福与罗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福,罗武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吴文福,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罗武泉,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福与被告罗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文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吴文福负担。审 判 长  巫启荣人民陪审员  江碧珍人民陪审员  邓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