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范怀丹与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怀丹,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7121号原告范怀丹,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范新胜,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40室。法定代表人任飞,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怀丹与被告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怀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怀丹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怀丹撤回对被告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范怀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穆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