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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6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吴台镇瓜赵庄。身份证号412726197410171243。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星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