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6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吴台镇瓜赵庄。身份证号412726197410171243。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星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