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章锦清与姚忠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忠德,章锦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忠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锦清。上诉人姚忠德为与被上诉人章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姚忠德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