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则林诉被告彭康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则林,彭康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27号原告王则林,194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康健,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则林诉被告彭康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则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康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则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实际向本院交纳50元),由原告王则林负担。审 判 员 赵 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程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