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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京山县佳丰农业机械经销服务部与京山县峥嵘农庄种植专业合作社、京山峥嵘农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京山县佳丰农业机械经销服务部,京山县峥嵘农庄种植专业合作社,京山峥嵘农业有限公司,刘若峥,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5-2号申请人京山县佳丰农业机械经销服务部,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绿林路36号。法定代表人廖友华。被申请人京山县峥嵘农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京山县永兴镇苏佘畈村。法定代表人刘若峥,负责人。被申请人京山峥嵘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永兴镇苏佘畈村一组168号。法定代表人刘若峥,经理。被申请人刘若峥。被申请人张莉。申请��京山县佳丰农业机械经销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京山县峥嵘农庄种植专业合作社、京山峥嵘农业有限公司、刘若峥、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债务,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京山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秸秆还田和贷款贴息300000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京山县峥嵘农庄种植专业合作社、京山峥嵘农业有限公司、刘若峥、张莉在京山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秸秆还田和贷款贴息30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京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宏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