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首长诉被告朱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首长,朱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14号原告张首长,男,住禹州市。被告朱卫东,男,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首长诉被告朱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首长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首长撤回起诉。审判员 :齐鹏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文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