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704号罪犯张三梅,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温乐刑初字第16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三梅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三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三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实际执行刑期3年10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三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三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