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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字第4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侯青岭诉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青岭,单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字第4222号原告侯青岭,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余勇川、袁伟,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海涛,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青岭诉被告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侯青岭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青岭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文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