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字第4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侯青岭诉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青岭,单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字第4222号原告侯青岭,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余勇川、袁伟,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海涛,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青岭诉被告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侯青岭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青岭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文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