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唐某甲、段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段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刑初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无业。2015年9月24日被抓获,当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无业。2015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段某伙同涉案人员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无锡市崇安区T12大楼星聚会KTV11楼B09包厢内,采用拳打脚踢、持啤酒瓶砸的方式,随意殴打被害人徐某、陶某,致使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陶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陶某、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唐某甲、段某及涉案人员边某某与被害人陶某、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陶某、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当即付清)。陶某、徐某对被告人唐某甲、段某表示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病历资料、手机通话清单,证人王某、唐某乙、曹某、张某、林某、潘某的证言,被害人陶某、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甲、段某及涉案人员边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两被告人的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段某等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甲、段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段某与其他涉案人员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可按各自作用量刑。被告人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甲、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均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胡健蕾审判员 严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亭亭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