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民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山河不服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山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山河,男,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上诉人陈山河因诉河南远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立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陈山河在原审诉称:其在瀍河法院的一起保险纠纷案件,涉及两次投资机会损失,需要法院委托鉴定,瀍河法院司法协助者向河南远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咨询,河南远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书面《说明》,《说明》中要求起诉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权属资料,并且能进入室内勘察拍照。起诉人不具备这些资料、条件。远志公司这一行为,虽然是向瀍河法院作出的,但《说明》中涉及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决撤销河南远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12月9日向瀍河区人民法院司法协助者作出的书面《说明》,判决河南远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重新受理瀍河区人民法院司法协助者咨询资料,重新审查重新作出行为,误工费、诉讼费由河南远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本人,且应当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山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陈山河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保险纠纷案件,涉及两次投资机会损失、其他重大损失、间接损失、扩大损失,涉及咨询鉴定,需要一审法院委托远志公司进行。远志公司作为洛阳法院入选的咨询鉴定机构,对于瀍河法院司法协助者张晋晋委托的材料和事项,有责任有义务接受咨询鉴定,确实无法受理的,可以作出《说明》,对所提供的咨询鉴定材料和事项,看不懂、有疑问、需要变更事项或者补充材料,应当通过张晋晋通知申请人陈山河交换意见。然而,这一切都没有。张晋晋提供的材料和事项是什么?陈山河一点都不知道。远志公司看到收到的材料和事项是什么?陈山河一点都不知道。一审法院的委托过程、远志公司受理作出《说明》过程,完全背离公开准则,且《说明》中要求陈山河提供权属证书、入室拍照环境,背离了客观实事求是准则,却无援引任何法律依据。为此,上诉带着这份书面《说明》,找到远志公司,进行质询。远志公司无法自圆其说,道出身不由己,责任在于幕后推手。接下来,冀翠红从张晋晋那里拿到入选洛阳中院的咨询鉴定机构名册,让申请人陈山河复印走,自己找咨询鉴定机构,找够三之五家可以咨询鉴定的机构后,经张晋晋核实后办理摇号、委托。陈山河找了一家,答复是:这是法院找我们的事儿,就不是你个人找我们的事儿,是否需要你提供权属资料、入室拍照环境,有咨询委托的法院说,法院说需要就是需要,法院不强调就是不需要。我咨询律师,把以往的问题一并说了,多名律师研讨后一致认为:该《说明》显然阻碍了你的合法权利,但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是裁判文书不服可以上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审判撤销《说明》,否则一审法院就会以此为由不再委托咨询鉴定。事实上,从张晋晋拿大这份《说明》后,对上诉人申请咨询鉴定的事宜,就不再找其他咨询鉴定机构了。所以,这份《说明》显然侵害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份《说明》在法律上与上诉人已经形成利害关系。这份《说明》作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常理?是否需要权属证书入室拍照环境才受理咨询鉴定。只有通过审判查清。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权益直接遭受他人的侵害或直接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归属争执。上诉人陈山河就其它诉讼案件鉴定过程中委托机构向鉴定机构进行咨询,鉴定机构就鉴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所出具的书面《说明》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条件要求。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