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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超与宋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宋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163号原告:刘超,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214。委托代理人:林云峰,广东省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艳红,广东省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封,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31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诉被告宋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