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登新诉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新,马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08号原告:王登新,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马亮,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新诉被告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