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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登新诉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新,马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08号原告:王登新,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马亮,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新诉被告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