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486号罪犯杨某,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湖浔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刑初字第10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