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田松林与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松林,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4-1号申请人:田松林。被申请人: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104国道西侧。负责人刘子平。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做出(2016)冀0635财保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田松林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