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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田松林与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松林,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4-1号申请人:田松林。被申请人: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104国道西侧。负责人刘子平。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做出(2016)冀0635财保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田松林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