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芳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芳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57号申请人赵芳霞,。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波,系公司经理。赵芳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1139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赔偿107200.58元,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交纳了全部赔偿款,申请人赵芳霞已经领取,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1139号民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杨丹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