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易俊卿与耿宪河、山东中外运宏志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俊卿,耿宪河,山东中外运宏志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535-1号原告易俊卿。被告耿宪河。被告山东中外运宏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号。负责人成兆明,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中润大道与西五路交界口。负责人王锋,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耿宪河驾驶的鲁C×××××号重型半牵引车-鲁C×××××挂号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耿宪河驾驶的鲁C×××××号重型半牵引车-鲁C×××××挂号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