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荔浦桂北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荔浦桂北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五里村五里屯。法定代表人易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辉国,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荔浦桂北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龙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荔浦桂北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荔浦桂北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荔浦桂北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16元,减半收取5708元,由原告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瑞明人民陪审员 廖素萍人民陪审员 黄丽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莫智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