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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马世权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世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839号罪犯马世权,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世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7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世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马世权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1100元。本院认为,罪犯马世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世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马世权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世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款人民币11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