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好运轮胎部申请执行郝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好运轮胎部,郝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好运轮胎部,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郝福明,男,4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好运轮胎部申请执行郝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好运轮胎部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郝福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郝福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郝福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