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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王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50号罪犯王文,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发现漏罪,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以被告人王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该犯获得2015年上半年记功,现计分考核累计68分。建议对罪犯王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5年8月10日该犯获得2015年上半年记功,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9月止计分考核累计68分。另查明,2013年1月24日、2015年9月2日该犯两次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虽然检察机关同意刑罚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但鉴于该犯缓刑考验期间内因发现漏罪被加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如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