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办了卡号为4033***535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9月,张某从该信用卡上透支99796.27元,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张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信用卡申办材料,受案登记表,银行催收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6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99796.27元,予以返还被害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莉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