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兆洪与王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洪,王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288号申请执行人:张兆洪,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军,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珊,女,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张兆洪与王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