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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地伦宣告张桂林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地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72号申请人:张地伦,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地伦要求宣告张桂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桂林,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生,四川省巴中市。申请人张地伦与张桂林系父子关系。2014年9月18日0500时许,随“鲁荣渔58368”船在海上作业时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张桂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张桂林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寻找张桂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桂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桂林随“鲁荣渔58368”船在海上作业时失踪,下落不明,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张桂林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桂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