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地伦宣告张桂林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地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72号申请人:张地伦,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地伦要求宣告张桂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桂林,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生,四川省巴中市。申请人张地伦与张桂林系父子关系。2014年9月18日0500时许,随“鲁荣渔58368”船在海上作业时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张桂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张桂林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寻找张桂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桂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桂林随“鲁荣渔58368”船在海上作业时失踪,下落不明,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张桂林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桂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