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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柴宗福申请马安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宗福,马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552号申请人:柴宗福,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安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案件并开展执行工作。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开展保全措施。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