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柴宗福申请马安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宗福,马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552号申请人:柴宗福,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安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案件并开展执行工作。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开展保全措施。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