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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92号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与余鹏飞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余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管宝珠,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余鹏飞,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5014。关于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与余鹏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余鹏飞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另本院通过向银行、车管、国土城建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32.47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款项本院已依法扣划并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行为和执行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