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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爱国、李红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国,李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70号申请人郭爱国,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李红旗,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爱国诉被申请人李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爱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红旗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肖丙环以位于古槐辖区兴唐经典梦园欣苑l号楼东三单元四层西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53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肖丙环位于古槐辖区兴唐经典梦园欣苑l号楼东三单元四层西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俊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