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9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运峰与王敏、济宁翔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峰,王敏,济宁翔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309号原告王运峰,男,汉族。被告王敏,男,汉族。被告济宁翔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翔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峰诉被告王敏、济宁翔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运峰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瑞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