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绍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绍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25号原告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建新路27号尚水熙源聚安源A(栋)1层54号。法定代表人辛克华。委托代理人倪斌,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绍全,男,生于1966年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绍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