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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凌冰凉、农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凌冰凉,农竹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1156号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史伟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坚,该公司信贷部信贷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华,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凌冰凉。被告农竹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凌冰凉、农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