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安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2民初281号原告:张安迎,男。委托代理人:翟公宏,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东段329号。诉讼代表人:王玉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政,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安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祥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翟公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安迎诉称:2015年8月1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一份商业险,保险期限2015年8月14日0时起至2016年8月13日24时止。2015年8月18日,原告驾驶投保车辆在莒县南关加油站对过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经莒县人民法院(2015)莒民初字第4689号调解书处理,原告赔偿第三者于新沂损失共计8000元,且原告已实际履行。另,在本次事故中,原告车辆损失400元。请求被告支付保险金8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对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三者损失,并非由法院依法委托评估,而是由原告自行调解,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主张的自身车损400元应提供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原告张安迎将其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一份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止,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为69301.4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等险种,并投保不计免赔险。2015年8月18日11时许,原告张安迎驾驶投保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南关加油站斜对过处时,与于新蒙驾驶三者于新沂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张安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本院(2015)莒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经交警莒县大队委托莒县正诚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三者车辆损失价值为11037元,三者支付价格评估费550元、拆检费500元、施救费200元。经调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者于新沂车辆损失2000元,原告张安迎赔偿三者于新沂车辆损失8000元,其余车辆损失及评估费、拆检费于新沂自愿放弃。原告已履行上述赔付义务。另,原告主张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4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过付款收据、(2015)莒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和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内容。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因事故造成损失,被告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三者车辆损失系经莒县交警队委托莒县正诚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评估过程存在违法、不当之处,且该评估结果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2015)莒民初字第468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的调解结果也未导致被告保险责任的增加,对于该评估结论及原告主张的三者车辆损失8000元,予以采纳,故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许可。原告主张车辆损失4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项损失,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安迎保险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安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祥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贾世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