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闫纪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孟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闫纪荣,孟君,孟广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号。代表人:高瑞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生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纪荣,男,汉族,农民。原审被告:孟君,女,汉族,农民。原审被告:孟广怀,男,汉族,农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闫纪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宇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