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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子伟诉王银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