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子伟诉王银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