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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廷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廷容,万东兴,万洋,刘茂兰,刘开仕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44号申请人杨廷容,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万东兴,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万洋,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刘茂兰,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刘开仕,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廷容与被申请人万东兴、万洋、刘茂兰、刘开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了避免财产损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地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开仕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民安路66号74号、76号(房产证号:2XX房地证2XXX字第3XXX7号)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否则承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