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吴香爱与李海荧、葛枳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香爱,李海荧,葛枳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吴香爱。被执行人:李海荧。被执行人:葛枳麟。案由:借款合同:本院在执行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275号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吴香爱已撤回执行申请,该案应于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275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