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范爱慧、林文凯与林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爱慧,林文凯,林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322号原告范爱慧,女,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林文凯,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涛,男,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爱慧、林文凯与被告林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爱慧、林文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范爱慧、林文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兰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成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