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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储俊兵与泰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俊兵,泰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54号原告储俊兵。被告泰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路210号。法定代表人朱莉,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该院法制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俊兵与被告泰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俊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俊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俊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储俊兵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沙林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