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与昆山世纪农苑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昆山世纪农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东亭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波、周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昆山世纪农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45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以被申请执行人已自行履行义务为由撤销本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权利人基于权利已获得实现的理由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同时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45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罗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汤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