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燕等与路铁林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燕,陈阳,路铁林,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2号申请人赵燕,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申请人陈阳,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燕,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路铁林,男,1953年7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易丽,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人赵燕、陈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路铁林、易丽名下共计2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华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赵燕、陈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燕、陈阳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路铁林、易丽名下共计二百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赵燕、陈阳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智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