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太兵、丁秀平等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家旺,方炳兰,包太兵,丁秀平,彭桂连,湖南省龙山县现代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沅晖,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向家旺。被执行人方炳兰。被执行人包太兵。被执行人丁秀平。被执行人彭桂连。被执行人湖南省龙山县现代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土城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佘高照,男,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向家旺、方炳兰、包太兵、丁秀平、王忠军、彭桂连、湖南省龙山县现代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确定的内容为:1、王忠军、彭桂连偿还龙山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0000元,从2012年12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息至本金还清为止;2、向家旺、丁秀平、包太兵、方炳兰、湖南省龙山县现代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5800由王忠军、彭桂连承担。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等。现已查实本案被执行人向家旺、方炳兰、包太兵、丁秀平、王忠军、彭桂连、湖南省龙山县现代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执字第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彭继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符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