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裘敏文与葛建中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205号原告裘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蓝x(系原告裘xx之夫),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葛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周剑英(系被告葛建中之妻),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裘xx诉被告葛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先后委托上海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102室房屋)内厨房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委托上海xx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对1002室房屋厨房吊顶板面及吊顶龙骨全部拆除重置、厨房洗衣机上方吊柜恢复原状的费用进行评估。嗣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又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蓝xx、被告葛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xx诉称,原告住1002室房屋,被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102室房屋),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4年9月21日,原告发现厨房非常潮湿,其中一个吊柜因受潮掉落损毁,厨房装修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遂向物业报修。因物业工作人员未经仔细检查就得出结论称系房间不经常开窗通风所致,错失了一次查找原因的良机。然而,同年11月18日,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因隔壁邻居的客厅墙面受潮发霉而需进原告家中查看。在查看过程中,物业工作人员发现厨房的墙面是干的,但厨房吊顶有明显的浸水痕迹,经仔细查看后排除管道漏水,认为是楼板漏水,水源���自楼上邻居,并承认此前的吊柜掉落和这次漏水有关。于是,原告与被告取得联系,但被告对漏水事实一直否认,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修复1102室房屋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要求被告承担原告1002室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橱柜损毁和装修费用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0元。审理中,原告又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补偿租客的损失1,500元(300元/天×5天)。被告葛xx辩称,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以证明其房屋漏水受损系被告房屋的原因所造成。原告提供的物业报修单只显示其厨房顶部漏水,但并未确定系被告房屋的厨房渗漏水所造成,包括公共管道及北阳台墙体结构等原因在内,均有可能造成原告厨房顶部漏水。事实上,相关物业维修人员已可证实原告厨房顶部漏水系北阳台积水所致。而且,原告隐瞒了其在2014年9月21日发现厨房漏水前后,上海遭遇强台风“凤凰”的情况,台风登陆期间的强暴雨很可能引起北阳台积水,进而造成原告厨房漏水。相关鉴定机构仅以被告家中排水管接口处有渗漏为由,推断十个月以前原告家中漏水与此有关,在时间上严重不符合逻辑,从渗水量来看也缺乏可能性,更没有考虑台风影响,未进行相关漏水试验,故相关鉴定结论不足以采信。此后,相关评估机构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估价时,没有考虑橱柜的折旧因素,也是不合理的。此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补偿租客的损失1,500元也没有根据。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裘xx系1002室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之一。被告葛xx系1102室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之一。2014年9月,原告发现1002室房屋的厨房受潮,其中洗衣机上方的吊柜因受潮而掉落受损。同年11月,因原告隔壁1003室房屋的物���使用人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报修客厅墙面渗水发霉,经相关物业工作人员进入1002室房屋查看,发现其厨房顶部渗漏水。嗣后,原告为此与被告交涉,但因被告否认1002室房屋厨房顶部渗漏水系其1102室房屋的原因所造成而未果,故而致讼。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1002室房屋内厨房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该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002室房屋内厨房渗水系1102室房屋厨房用水设备渗漏水所致,并出具修复方案称1002室房屋的厨房吊顶板面及吊顶龙骨全部拆除重置(修复面积约5.2平方米),厨房洗衣机上方吊柜恢复原状(吊柜尺寸约长1000毫米×宽339毫米×高800毫米),而1102室房屋的厨房所有用水设备及相关管道连结严密,确保不再渗漏。后又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xx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对1002室房屋厨房吊顶板面及吊顶龙骨全部拆除重置、厨房洗衣机上方吊柜恢复原状的费用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上述修复工程的造价为11,21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照片十二张、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修单一份、录像资料一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复印件一份、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上海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上海xx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与他人共有的1002室房屋的厨房吊顶发生渗漏水,致使相关室内装���受损,并造成厨房洗衣机上方的吊柜掉落受损,而根据相关鉴定结论,1002室房屋内厨房渗水系1102室房屋厨房用水设备渗漏水所致,故被告作为1102室房屋的产权人,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以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妨碍,并应对原告由此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上述鉴定结论在时间上严重不符合逻辑,从渗水量来看也缺乏可能性,又没有进行相关漏水试验,故不足采信,事实上1002室房屋厨房渗水是由于台风“凤凰”登陆期间的强暴雨引起北阳台积水渗漏所致,但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且被告主张的1002室房屋厨房渗水原因亦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仍将上述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从上述鉴定结论中建议的修复方案来看,1002室房屋的厨房吊顶板面及吊顶龙骨应全部拆除重置,厨房洗衣机上方的吊柜应予恢复原状,而被告应将其1102室房屋的厨房所有用水设备及相关管道连结严密,确保不再渗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针对上述1002室房屋的修复方案,相关评估机构已进行了工程估价,故具体修复费用可依据上述估价结论确认为11,213元。被告辩称上述估价结论未考虑橱柜的折旧因素,并不合理,但因相关修复方案系要求将1002室房屋的厨房吊顶板面及吊顶龙骨全部拆除重置,并将厨房洗衣机上方的吊柜恢复原状,上述估价结论据此对1002室房屋厨房所涉部位恢复使用功能的费用进行评估,并无不当,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亦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橱柜损毁和装修受损的损失合计15,000元,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中超出上述估价结论的金额确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还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补偿租客的损失1,500元,但因原告就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其当庭亦表示其主张的上述损失系将来发生的费用,金额系预估得出,明显依据不足,故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厨房所有用水设备及相关管道连结严密,确保不再渗漏;二、被告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裘xx财产损失人民币11,213元;三、驳回原告裘xx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元,由原告裘xx负担132元,被告葛xx负担80元。漏水原因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修复工程估价费人民币1,500元,均由被告葛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 里人民陪审员 尹瑗芳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阮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