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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336号原告:董某某,男,土族,粮农。委托代理人:费林章,互助县东山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汉族,粮农。被告:陈某乙,男,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