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336号原告:董某某,男,土族,粮农。委托代理人:费林章,互助县东山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汉族,粮农。被告:陈某乙,男,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