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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柏青与天津市鸿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柏青,天津市鸿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柏青。被执行人天津市鸿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旺港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申请人张柏青被执行人天津市鸿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劳初字第24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市鸿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劳初字第24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