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陆军与被告董福地、郭家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董福地,郭家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663号原告陆军。被告董福地。被告郭家灯。原告陆军与被告董福地、郭家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福地、郭家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军诉称,2015年1月20日,原告经朋友蔡田燕介绍认识了太原双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直属一分公司负责人董福地、郭家灯二人,并与此二人洽谈了阳泉市平定县馨盛园小区房屋主体钢筋工程项目,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就该工程相关内容达成一致,且二被告承诺该工程一切相关法律手续齐全,并当即确定了开工完工日期和付款方式等。2015年1月27日,原告和二被告在太原市小店区万豪广场A栋2单元1702室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且当日原告支付了保证金现金10000元,并收到被告董福地签字确认的收据。2015年3月13日,临近合同开工之日,被告郭家灯给原告打电话要求再支付部分保证金,原告再次向被告郭家灯以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000元的保证金。此后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带领其查看工地现场,均以遭到拒绝,时至今日,原告仍不知工程项目地址。2015年6月10日,由于工程一直未开工,原告提出解除《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要求二被告一次性退还保证金15000元,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陆军保证金1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求费用由被告承担;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由此案产生的人工组织费及违约金20000元。被告董福地、郭家灯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原告陆军(乙方)和被告董福地(甲方)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将阳泉市平定县馨盛园小区房屋4.5万平方米的主体结构项目分包给乙方;工期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原告陆军向被告董福地支付了10000元的保证金,被告董福地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2015年3月13日,原告给被告郭家灯转账5000元。庭审中原告称二被告系合伙关系,经营太原双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直属一分公司。给被告郭家灯转账5000元,系临近约定的开工之日,二被告要求其再支付部分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实际施工。被告董福地告知其因工程手续不齐全,不能开工了,但二被告一直未退还保证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收条、银行打款凭证以及庭审记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诉请退还的保证金10000元系原告陆军与被告董福地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缴纳的保证金,该合同签订后,工程未实际施工,被告董福地应当履行退还保证金的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退还保证金5000元,原告称该款系临近约定的开工之日,二被告又一次要求其支付的保证金,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给被告郭家灯打款5000元的事实,但该款是否系《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合同中没有记载,且原告所称的二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故该款应由被告郭家灯返还原告陆军。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0000元,原告称合同签订后,其组织施工人员,并支付工人住宿费和工资,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董福地在签订合同后,未能依约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因原告提供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酌情支持3000元。被告董福地、郭家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福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陆军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二、被告郭家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陆军5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军负担164元,被告董福地负担126元,被告郭家灯负担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