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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高学芳申请执行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芳,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高学芳,女,汉族,1974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卯杰,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生。高学芳申请执行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黔威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标的为10万元。该案于2015年7月24日在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已履行5.5万元,剩余部分本院将依法评估并拍卖本院扣押的被执行人的挖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6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国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聂诗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