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廖荣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廖荣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344号罪犯廖荣芬,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富源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昆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荣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237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20478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廖荣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荣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记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荣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荣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