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曹乐明与梁科武、蒋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乐明,梁科武,蒋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曹乐明。被执行人梁科武。被执行人蒋兰英,系被执行人梁科武之妻。曹乐明与蒋兰英、梁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兰英、梁科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乐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兰英、梁科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乐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兰英、梁科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乐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永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文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