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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成红与被告张玉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红,张玉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288号原告赵成红。被告张玉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红诉被告张玉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成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原告赵成红负担。审判员  何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青本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