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成红与被告张玉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红,张玉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288号原告赵成红。被告张玉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红诉被告张玉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成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原告赵成红负担。审判员 何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青本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