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陆松涛与上海启运运输有限公司、杨建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松涛,杨建光,上海启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70号原告陆松涛,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杨建光,男,195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启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施金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松涛诉被告杨建光、上海启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松涛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利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施万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