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60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自行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新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