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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60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自行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新玲 搜索“”